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1%股
【资料图】
权的事前认可意见
根据《公司法》、
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
票上市规则》、
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
规范运作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
程》和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的规定,我们作为盛
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独立董事,经认真审阅相关材
料后,基于独立的立场,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1%
股权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:
公司收购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1%股权,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未来盈
利能力以及市场竞争力,符合公司业务布局与发展的战略需要。经核查,本次交
易事项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、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、评估,
交易定价公允,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,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。
独立董事:胡 静
陈来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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